工程合同履约担保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投标保证担保都有哪些方法?
2023-04-12 15:47:54 来源:法制法律网
一、工程担保是什么意思
建设工程由于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技术要求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因而使建筑业成为一种高风险的行业。控制风险的手段有风险回避、风险分担、风险多元化、风险预备金和风险转移等。工程风险转移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工程保证担保。
(一)我国工程保证担保的现状
目前,我国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地方主要是北京和深圳。北京的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是建设部牵头组建,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支持,于1998年7月27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注册登记的我国第一家以信用保证担保、质量保证担保、工程保证担保和住房保证担保为特色的保证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20,044.97万元。该公司开展工程保证担保业务主要通过在各地设立分公司,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并与之签订《建立工程建设保证担保制度合作意向书》的方式进行。深圳市建设局参照国际惯例,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局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所有总称市政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担保时必须提供由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还要提供履约保函,否则,不能参与投标与签订合同。
(二)国外工程保证担保的状况
1.国外工程保证担保的形式
(1)投标保证担保: Bid Bond/Tender Guarantee它是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前或同时向业主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险等,保证一旦申诉,即签约承包工程。投标担保额度一般为报价总额的1%-2%,小额合同按3%计算,在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有可能撤回投标的情况下可达5%。
投标保证担保一般有三种做法:
一是由银行提供投标保函,一旦投标人违约,银行将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进行赔偿;
二是由担保人出具担保书,一旦投标人违约,担保人将支付业主一定的赔偿金。赔偿金可取该标与次低标之间的报价差额,同时次低标成为中标人;
三是投标人直接向业主交纳投标保证金。
实行投标担保,由于投标人一旦撤回投标或中标后不与业主签约,便承担业主的经济损失,因此可促使投标人认真对待投标报价,担保人严格审查投标人的承包能力,资信状况等,从而限制了不合格的承包商参加投标活动。
(2)履行保证担保Performance Bond/Guarantee/Security它是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做的一种经济承诺方式。
履行保证担保一般也有三种做法:
一是由银行提供履约保函,一旦承包商不能履约合同义务,银行要按照合同约定对业主进行赔偿。银行履约保函一般只担保合同价的10%-25%,美国则规定联邦政府工程的履约担保必须担保合同价的全部金额。
二是由担保人提供担保书,如果是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不能按合同完成工程项目,则担保人必须无条件保证工程按合同的约定完工。它可以给承包商以资金上的支持,避免承包商宣告破产而导致工程失败;可以提供专业和技术上的服务,使工程得以顺利进行;可以将剩余的工程转给其他的承包商去完成,并弥补费用的价差。如果上述方法都不行,则以现金赔偿业主的损失。
三是由中标人直接向业主交纳履约保证金。当承包商履约后,业主即退还保证金;若中途毁约,业主则予以没收。通过履约保证担保,可以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并迫使承包商认真对待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3)付款保证担保Payment Bond/Guarantee它保证承包商根据合同向分包商付清全部的工资和材料费用,以及材料设备厂家的货款。保证金额为合同价的100%。一般来说,它是履约保证担保的一部分。
(4)业主支付担保Employer Payment Bond/Guarantee 其实质是业主的履约担保,须同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即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也要同时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
(5)预付款保证担保Advance Payment Bond/Guarantee它保证业主预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用于建筑工程而不挪作他用。随着业主接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并逐步扣回预付款,预付款担保责任随之减少直至消失。一般为合同价的10%-30%。
(6)质量保证担保Maintenance Bond/Guarantee它保证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后的一定期限内,将负责质量问题的处理责任。若承包商拒不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则由保证人负责维修或赔偿损失。
(7)差额担保Price Difference Bond/Guarantee 如果某项工程的中标价格低于标底10%以上,业主要求承包商通过担保人对中标价格与标底之间的差额部分提供担保,以保证按此价格承包工程不致造成质量的降低。
(8)完工担保Completion Bond/Guarantee它保证承包商按计划完工,并对该工程不具有留置权。
(9)保留金担保Retention Money Bond/Guarantee它是指业主按月给承包商发放工程款时,要扣一定比例作为保留金,以便在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用于返工。
2.保证担保人减少或分散风险的措施
由于保证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金额较高,而收取的担保费不足2%,因此,保证担保人的责任风险是很大的。保证担保人往往用以下方法减少或分散所承受的风险。
(1)反担保Counter Bond/Guarantee被担保人对担保人为其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偿付,均承担返还义务。担保人为防止向债权赔偿后,不能从被担保人处获得补偿,可以要求被担保人以其自身资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或通过其他担保人等提出反担保,作为担保人出具担保的条件。一旦发生代为赔偿的情况,担保人可以通过反担保追偿赔付。
(2)分包担保Subcontract Bond/Guarantee当工程存在总分包关系时,总承包商要为各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商为了保险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往往要求分包商通过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以防止分包商负约或负债。通常这也是总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分包商的必要条件。
(3)向保险公司购买保证担保保险,从而把一部分风险转给保险公司。
(4)使用分保(合作担保),以分散保证责任、扩大业务、增强担保能力。三、我国开展工程保证担保的必要性
1.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目前,工程保证担保已成为国际上工程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无论是承包商、分包商,还是设计人,咨询商,如果没有取得相应的担保,或购买相应的保险,几乎无法取得工程。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国内建筑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以及风险意识,质量意识,必须开展工程保证担保。
2.是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行业素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需要
目前,建筑市场屡禁不止的问题是:一些建筑企业违反规定转包工程、出借证照、允许挂靠,而一些业主则利用建设市场是卖方市场的特点大肆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引进工程保证担保这种全新的经济手段,将带动索赔机制的作用,有利于强化各方的风险意识,使各方对自己的市场行为造成的后果所负的责任更加清晰化、价值化、数量化。从而改变目前工程管理中存在的责任不清、互相扯皮状况、规范建筑市场的行为,提高行业素质,有助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3.是转换政府职能的需要
对于质量和安全监督,如果引进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由担保人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参与质量和安全监督,使政府从微观监督中解脱出来,有助于转换政府职能,还可以减轻财政负担和压力。
(四)建立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后需解决的问题
1.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风险管理的法规
我国的《建筑法》、《保险法》、《担保法》已经出台,但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还必须建立符合建筑业和工程建设特点和配套法规,才能保证这项制度健康有序地进行。
2.培育工程保证担保主体
工程保证担保市场的建立有赖于相当数量的担保主体的担保中介组织,但是目前这些主体与组织相当缺乏。为此,必须建立工程保证担保市场,让各种主体参与到这个市场中来。由于工程保证担保风险较大,为确保工程保证担保的信誉,目前工程保证担保主体应由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和专门的担保公司(如银行、保险公司)担任,这样可以借助其庞大的网点与雄厚的资金及以往与建设系统的合作经验,大力开展工程保证担保业务。另外,由于承包商的行为与担保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担保人后参与建筑企业施工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风险、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评估甚至可以在工程保证担保纠纷出现时进行技术鉴定和责任确认,从而最低限度地减少自身的责任与风险。
3.明确担保额度、担保时间和担保费用
担保额度后本着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的原则,参照世界上通行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 担保时间的确定应以能确保工程各阶段顺利实施为原则。担保费用应明确规定工程担保费并计入工程成本,并参照国际惯例,根据工程类别制定一个合理取费标准,以使担保人和被担保人遵循。
4.确定担保工程范围和形式
担保工程范围先限于财政投资的公共工程和用于向社会出售的商业工程。担保形式先实行投标保证担保、履约保证担保、业主支付担保三种。其他担保范围、形式可等保证担保制度普遍开展并取得一定经验后再实行。
二、担保公司收费标准
担保业务收费主要有两块: 咨询、评审费和担保费。
在担保项目进入到评审风险的阶段,就需要交纳咨询、评审费了,一般为贷款担保额的1%-3%不等。
担保费按照贷款担保额的利率和期限来计算,一般情况为贷款利率的50%按实际贷款期限收取,有的公司还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下浮50%收取,
三、工程合同履约担保的法律规定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的法律规定:1.保证担保人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条款将在规定的日期内,以不超过双方议定的价格,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2.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文件对履约担保的规定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14天内按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数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